2024-07-30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个人信息权益受到损害时,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境外接收方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在法律责任分配上,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均须在协议中承诺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不明确的,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时,评估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等。针对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我们应当注意或做好以下五个方面,以保护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了规定,以防止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制度框架,明确了安全保护的责任、措施和法律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防止网络犯罪和网络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纯消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责任,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文件。
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GDPR是欧洲联盟的一项法规,涉及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保护。它要求组织对个人数据进行透明处理,并提供一定的隐私权保护。加拿大反垃圾邮件法(CASL):CASL旨在防止垃圾邮件和其他在线威胁,要求发送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信息的人必须获得收件人的明确许可。
ISO17799标准是信息安全管理国际标准。
信息安全工作依据的国际标准是由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指南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两部分构成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具体如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策划与准备。根据组织的整体方针和目标,建立安全策略、目标以及与管理风险和改进信息安全相关的过程和程序,以获得结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
ISO/IEC27001标准包括信息安全政策、组织、资源管理、安全控制和合规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旨在帮助组织建立全面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护信息资产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预防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应对和恢复。
CIS,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是指根据我国信息安全现状和发展需要,参照国际先进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经验,形成的可以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一套标准规范。而要理解CIS的真正含义,需要先了解我国信息安全的历史和现状。
1、指的是:通过收集、汇聚、分析个人信息,对某特定自然人个人特征,如其职业、经济、健康、教育、个人喜好、信用、行为等方面做出分析或预测,形成其个人特征模型的过程。
2、**个性化推荐**:通过对用户历史行为数据的分析,可以生成用户画像,从而实现个性化的推荐服务。比如,电商平台可以根据用户的购买历史、浏览行为等信息,推荐符合用户兴趣和偏好的商品。 **精准营销**:基于用户画像,企业可以更好地理解用户需求和行为特征,从而进行精准的营销活动。
3、首先,我们来整体把握一下“新规范”的主要修改内容和方向。
4、当下,我国已经通过《民法典》、《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规范人脸数据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地方反律法规也在快节奏推进中。而在本届全国两会,围绕规范人脸识别应用的相关建议、提案不下5份。
1、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分级规范发布单位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背景信息 工业控制系统(ICS)是现代工业生产的核心组成部分,涵盖了从能源、交通到制造等各个领域。由于ICS通常与物理世界紧密相连,并控制着关键的基础设施,因此其信息安全至关重要。
2、工业控制系统的分级,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分级还是存在一定差异性的。
3、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分级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陈冠直、邓冬柏、周睿康、李琳、张翀斌、尧相振、范科峰、高昆仑、梁潇、程鹏、龚洁中、李航。
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适用主体包括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和测评机构。征信机构根据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情况,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九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